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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金融监管大改革

1998-11-06 来源:光明日报 张鸣 我有话说

布莱尔政府去年5月初上台执政后不到三周,就提出了有关该国金融体制的两大激进改革举措:一是赋予央行英格兰银行独立决定英镑利率的自主权;二是将央行当时所担负的监管英银行体系的职能,移交给独立的行业自我规范机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通过合并、改组,最终建立起对全英银行、金融服务业和整个金融体系实行统一规范与监管的单一独立法定权威机构。英政府认为,央行独立决定利率,可以保证利率调整这一重大经济决策今后不再受追求党派利益的政治家的影响。而如今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已变得日益模糊的情况下,也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实施规范与监管的机构,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的伦敦金融城创造一个世界上最为有效的监控体制。

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一直担负着对英整个银行体系实施规范和监管的职责,而保险业由政府贸工部等负责监管,证券业、养老金及投资基金管理、住房信贷合作社等则由各专门的规范机构分别监控。新的改革措施是对前些年英金融业监控不力、丑闻众多的一种政策反应和调整。更深层的原因,则可能是新政府担心以往工党执政期间发生的英镑贬值危机和整个经济出现衰退的局面会再次发生。

改革的支持者说,新方案将使金融服务用户的利益得到更可靠的保护,使英金融体制与各主要工业国家更好地接轨,为英国今后加入单一货币、保证伦敦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反对者则认为,对用户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健康运作,以及个别监管和体系全面监管这二类功能,应当区别对待,而且央行监管银行体系有独特的优势。

到1997年10月,由9个现存监管部门合并组成的单一独立机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宣布成立。新制订的《英格兰银行条例》于今年6月开始实施,明确了央行确保金融、货币体系稳定,独立决定基本利率的职能,确立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业监管委员会”职责权限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征求意见稿)》,也已于今年7月出台。根据这项法案,“委员会”将负责全英单个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等的审批注册、规范、监管和处罚。

通过改革,将形成一个由财政部、央行和“监管委员会”三方合作规范、监管并确保金融稳定的机制。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将成立一个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每月定期磋商和交换有关金融形势的意见,包括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及应对措施。三方的职责区分建立在四条原则之上,即责权明确、透明、无交叉重复,以及信息的经常性交换。政府财政部统管整个规范机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它不执行具体的监管职能,但在必要时,央行和“监管委员会”必须向它报告潜在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使它在经济政策上和立法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央行则通过货币政策功能,负责整个金融、货币体系总体上的稳定,确保基础结构、特别是支付系统的运作和改善,减少体制风险;央行掌管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同时兼任“监管委员会”最高执委会成员,以便更为及时地发现某个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潜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限制危机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

“金融业监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与央行合作,维持各方对金融业和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清廉、有序、公正和透明;2、在承认用户对其金融决策负有责任的同时,通过确保金融企业具有竞争力、财政良好和公平交易,以及平等对待投资者、存款者和投保者,来增进用户对企业经营信誉的信心,保护用户的利益;3、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的利益及风险的了解,确保用户能够得到有关服务、产品和风险的清晰的和适当的信息;4、监视、调查和预防金融犯罪;5、通过有效、经济和适当的途径实现监管目的,促进金融业的革新,重视国际接轨。“委员会”的日常开支靠被监管机构交纳的费用来维持,以保证它能够为了金融服务用户和提供者的利益而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并在实施有效监管和避免滥用职权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其最高执委会的成员由英政府财政大臣和央行行长联合任命。为保证其独立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最高执委会成员中多数属非专职性质,由来自各金融机构的高层专业管理人士担任。

“监管委员会”主要是对金融企业及其商业行为、特别是支付清偿状况进行严密监督与规范。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事实依据,包括帐目、审计报告及市场信息,来分析和评估金融企业的经营战略、管理能力和政策、系统与控制、财政及人力资源的适当性,以及它在其中运作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委员会”具有对金融企业进行及时调查、干预和法纪处罚的广泛权力。此外,监管当局还注重与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士举行定期的和非定期的会晤,随时讨论和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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